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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新澳门原料网点站成立于2008年1月1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河南省财政厅批准文号:豫财办企【2007】133号,证书编号:41070030。专业从事单项资产估价、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珠宝首饰评估、艺术品评估、车辆评估、房产估价、国有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一站式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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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央视网消息:国务院国资委官网消息,为推动中央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更好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了《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现行制度的原则和框架下,集中解决了一批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中央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明确中央企业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如遇到难点问题,可以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参与论证,必要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对项目的业务指导。该规定借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中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推动中央企业解决备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高中央企业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对散落在现行制度文件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做了统一归拢,便于企业查阅执行。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无法正常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参股股权退出,处置成本较高、账面原值较低(低于500万元)的资产处置,以及能够通过公开市场获取市场价格的房产出售或租赁等情形,《通知》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明确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同时要求必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借助公开市场发现买方、实现价值,既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又合理降低企业改革重组成本。

三是确定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多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充分考虑客观条件限制和国企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在相关规章制度中允许部分境外国有资产交易和并购上市公司采用估值方式为交易价格提供参考。近年来,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企业并购、前沿性原创性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交易攀增,以及中央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事项的增多,中央企业对资产估值的需求和实践与日俱增。为规范中央企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通知》严格限定了5类估值报告的应用情形,并要求中央企业制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估值事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针对业界尚未形成估值报告执业准则、估值报告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国务院国资委在汇聚多家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的管理经验,充分征求相关专业机构、资深行业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作为《通知》附件,推动估值报告内容规范化,提高估值项目审核质量。

四是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方式。现行相关制度已经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资产流转时,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协议、挂牌、询价等多种方式定价。《通知》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数据资产流转时,应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的方式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或估值确有难度的,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针对企业进一步提高相关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诉求,《通知》对询价、协议等各种定价方式的原则、路径等予以明确,有助于企业推动相关资产规范有序流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助力数据资产加快商业化应用。

五是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的部分常见热点问题予以明确。包括多个国有股东发生同一经济行为时,如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估值;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参股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拟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存在差异时的管理要求等。

六是附件。附件1为《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主要从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报告质量两方面设定评价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中央企业调整优化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执业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附件2为《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国务院国资委从出资人监管角度,对估值报告审核提出管理要求。两个附件与《通知》正文内容紧密相关,随《通知》一起印发,便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知》。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优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一)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综合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评估标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本集团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原则上,企业对外并购股权项目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研究制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或修订现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如有)、评估机构选聘等。必要时,可进行全程跟踪。

(三)中央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执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选聘评估机构应当制定选聘文件,明确项目信息、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评价要素至少包括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其评估标的相关行业的执业经验、评估工作方案、资源配备、质量控制、费用报价等。其中,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费用报价所占权重分值,选聘基准价为参与选聘的评估机构费用报价的平均值。

(四)中央企业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如在评估方法、评估模型、重要参数选取以及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处理等方面遇到问题,可以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国务院国资委加强对项目的业务指导。

(五)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完成备案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评估机构委托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根据本通知所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进一步优化资产评估和估值事项

(一)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1.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资产;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独资、全资出资企业增资、减资;

3.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4.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

6.中央企业内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与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或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7.解散注销未发生债务或已将债务清偿且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分配的企业,或资产、负债由原股东承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

(二)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相关标的进行估值:

1.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

2.并购上市公司;

3.标的为原创性技术、前沿性技术、涉密技术、“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主要任务为研发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且尚未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的交易;

4.中央企业管理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

5.标的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交易。

除上述第一种情形集团公司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外,其他经济行为涉及的估值事项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包括管理主体、备案主体、审核主体、工作程序、估值机构选聘、估值结果使用等,由中央企业制定估值项目管理制度予以明确,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三、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

(一)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经咨询3家及以上专业机构,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标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其中挂牌或拍卖底价可以参照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等交易价格的,企业应当组成询价小组,结合资产特点编写询价书,采用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的方式通知有意向的交易方,对报价文件进行审阅评定,综合考虑交易方意图、实力、价格等因素确定最终交易方。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或收购等交易价格的,应当结合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邀请法律专家、财务专家、技术专家、行业专家在充分论证其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于一次定价确有难度的,交易双方可以参照实际应用效果,约定价格调整原则、调整周期、重大事项节点等。

(二)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可以采用销售额或利润提成、许可入门费加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等方式确定许可费用。许可入门费和提成率可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多个国有股东对同一评估对象发生相同经济行为时,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估值,并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的企业发生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及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国有股东增资及减资、解散清算、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及资产等经济行为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比照现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发表对相关标的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的股东意见,最终以参股企业决策为准。

(三)企业实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评估结果或估值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并结合经济行为目的、协同效应、交易双方谈判情况等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对外转让标的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对外收购标的价格高于评估结果110%时,应当经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充分论证合理性并书面同意后继续交易。作价参考依据为估值区间的,交易价格应当在估值区间内。

五、附则

(一)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资产评估管理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

(二)本通知适用于境外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央视网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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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化提供专业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的数据资产体量较大,增长迅猛,具备权威性、可靠性,对经济社会价值尤为重要。财政部近期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保障数据资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

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

“《通知》的印发有效保障了数据资产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有助于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更好地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发展。同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在数据资产管理初期对相关风险进行把控。”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强表示。

中企华大数据科技公司董事长刘云波认为,《通知》的印发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步骤,对加快形成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规范、提升数据资产服务效能、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合理流通与高效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了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他进一步表示,数据资产评估可以帮助委托方明确数据资产在特定使用对象、具体使用目的、一定应用场景下的价值,优化数据资源配置,为数据资产管理、利用、流通交易等提供决策支持信息。数据要素的规模报酬递增和低成本复用等特点,使数据资产评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难度。数据资产的价值实现不仅与数据资产的内容和质量相关,也与数据资产利用过程中的算法、模型和算力相关,并依赖于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使用对象与使用目的。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应作为公共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刘云波介绍,公共数据资产的价值体现在多方面,包括增加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提高政府内部运作效率、提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质量、协助政策制定、激发业务模式创新等。公共数据资产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对数据资产或数据资源应用方式的探索与创新。只有基于对特定应用场景的分析,包括各相关主体诉求、需求、技术、法律合规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监管框架等的分析,才能对数据资产的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的授权经营权益有相对合理的分析和判断。应用场景分析是评估和利用公共数据资产价值的关键步骤,也应是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顺利实现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通过基于一定场景分析的数据资产评估,既可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透明度,避免数据资产流失或被滥用,增强公众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和管理的信任;又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数据资产的清晰画像,帮助决策者更好地理解数据资产状况,支持政策制定和战略规划;也有助于识别数据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包括数据质量、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风险,为风险防控和治理提供支撑。”刘云波说。


仍面临多重挑战


据于强介绍,当前,部分省市已经就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开展调研或试点工作,评估机构依据《通知》要求以及《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正在积极参与或已经参与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数据资产评估前期工作中。

他进一步表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与企业数据资产相比具有一定差异性。例如,多个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可能需要协同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对于此类数据资产如何进行价值评估将是一个难点。而且,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会计核算尚无相关具体规定,实务中主要依据政府会计准则以及参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于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等有条件无偿使用的数据资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及价值评估给资产持有方及评估机构带来了挑战。

在刘云波看来,资产评估机构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评估中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数据资产价值量化难度大,主要是因为数据资产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特定应用场景中的使用。在行政事业单位中,能够直接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应用场景相对较少,这进一步增加了量化难度。因此,在资产评估前必须首先进行数据资产应用场景的深入分析和咨询,以识别和开发潜在的价值创造机会,并确保应用场景对应的相关主体识别、战略目标对齐、运营流程优化和组织结构整合等工作统筹实施。而且,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使数据资产的价值量化较为困难。

二是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权属界定、数据安全、交易流通、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不完善,为评估与交易带来不确定性。

三是数据资产的非均质性使得难以有统一的度量指标来衡量数据资产的质量、有效性和可用性,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可比性。相较于其他传统资产类型的评估,数据资产评估仍面临标准化、法规完善、技术适应等多方面的挑战。随着数据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和全面流通,未来,这些难点有望通过评估行业共同努力,在技术进步和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下逐步得以克服。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专业评估机构的介入,除了有助于提高评估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增加利益相关方对评估结果的信任外,评估机构的多元人才队伍还能够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识别和分析在数据资产确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安全、保密等重点管理环节潜在的风险因素,不仅能为风险控制和应对策略的制定提供有益建议,还能为数据资产管理、利用、流通交易等提供咨询等服务。”刘云波说。

在于强看来,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资产评估机构、数据评价机构乃至其他机构共同协助合力完成,正如《通知》所提到的,将入表数据资产的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对外授权运营,均需进行评估。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对数据资产的评估首先要对其安全性、合法性以及数据质量进行评价,进而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这与《通知》的相关规定保持了高度一致性。

同时,数据资产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定位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无论是从法规要求还是从实际需求角度出发,资产评估行业作为现代高端服务业,可以在数据资产入表、价值发掘、产权交易等多方面提供全过程服务,对于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数据资产管理体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为助力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评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于强认为,对数据资产的质量评价,现阶段一般评估机构难以独立完成,资产评估师需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全过程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应全程参与,协助行政事业单位深层次分析,发掘数据乘数作用,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价值作用,筑基新质生产力,实现整个社会的数据资源大循环。

刘云波表示,评估机构应更好地发挥自身专业服务能力,一方面,要培养专业的数据资产评估师。数据资产评估师应掌握数据科学、信息技术、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等多学科知识,持续关注数据资产评估领域的国际最佳实践,吸收和引入先进的评估理念和技术。

另一方面,要创新评估工具。开发适用于数据资产特性的评估模型和工具,如基于数据资产生命周期的评估方法,结合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制定更具体的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流程。


此外,要加强生态伙伴合作。与信息技术、法律、财务咨询等领域专业机构合作,提供综合性评估服务;与学术研究机构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数据资产评估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定期发布数据资产评估的研究报告和市场分析,提升市场对数据资产评估的认知和信任,举办跨行业研讨会、培训班和公开课程,推广数据资产评估的知识和技能。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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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持把资本市场的一般规律同中国国情市情相结合,坚守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为重点,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确保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全面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统筹好开放和安全;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守正创新,更加有力服务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未来5年,基本形成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框架。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上市公司质量和结构明显优化,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实力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加快形成。到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投融资结构趋于合理,上市公司质量显著提高,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到本世纪中叶,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与金融强国相匹配的高质量资本市场。

二、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明确上市时要披露分红政策。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从严监管分拆上市。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

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完善股票上市委员会组建方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委员履职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审核回溯问责追责机制。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整治高价超募、抱团压价等市场乱象。从严加强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监管。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强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同,严厉打击违规代持、以异常价格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等行为。

三、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履职保障约束。

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出台上市公司减持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股东分类施策。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建立健全不同板块差异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加大规范类退市实施力度。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力度。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加大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力度,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进一步强化退市监管。严格退市执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

推动证券基金机构高质量发展。引导行业机构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关系。加强行业机构股东、业务准入管理,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衍生品、融资融券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推动行业机构加强投行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建设。支持头部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组织创新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积极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完善与经营绩效、业务性质、贡献水平、合规风控、社会文化相适应的证券基金行业薪酬管理制度。持续开展行业文化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

六、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强化股市风险综合研判。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定机制建设。集中整治私募基金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探索适应中国发展阶段的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做好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监测应对。

加强交易监管。完善对异常交易、操纵市场的监管标准。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制定私募证券基金运作规则。强化底线思维,完善极端情形的应对措施。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震慑警示。

健全预期管理机制。将重大经济或非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评估内容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框架,建立重大政策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七、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

建立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生态,完善适配长期投资的基础制度,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占比。建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快速审批通道,推动指数化投资发展。全面加强基金公司投研能力建设,丰富公募基金可投资产类别和投资组合,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回报导向转变。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研究规范基金经理薪酬制度。修订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督促树牢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管业务稳健发展,提升投资行为稳定性。

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落实并完善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更好鼓励开展长期权益投资。完善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监管制度,优化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提升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投资灵活度。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提升权益投资规模。

八、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竞争力,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更好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国资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实施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企业的股债融资支持。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健全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坚持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错位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畅通“募投管退”循环,发挥好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作用。推动债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

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拓展优化资本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机制。拓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深化国际证券监管合作。

九、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打击挪用私募基金资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犯罪行为的司法文件。

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健全线索发现、举报奖励等机制。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刑事衔接效率。强化行政监管、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之间的高效协同。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试点。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深化央地、部际协调联动。强化宏观政策协同,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并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长期资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税收政策,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建立央地和跨部门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化解处置债券违约、私募机构风险等方面的责任。

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的资本市场干部人才队伍。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等错误思想。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整治“影子股东”、不当入股、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坚决惩治腐败与风险交织、资本与权力勾连等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国务院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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